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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漯河专技人才管理发布时间:2014-05

漯人专技[2013]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豫人社专技[2012]32号文件精神,做好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通知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经,是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豫人社专技[201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要求,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增强素质为重点,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知识更新培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主力军作用。

  (二)目标任务

   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分级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长效机制,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智力保障。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工作制度

  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继续教育的内容  

  (1)公需科目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要求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2)专业科目内容: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行业发展情况和信息。主要包括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以及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1、继续教育应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着眼形势发展,按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有组织教育和自主学习相互补充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可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学历教育、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挂职、专家下基层服务等活动,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2、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实行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托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机构等施教单位建立一定数量的各级继续培训基地,制定《漯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基地管理办法》,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基地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三)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1.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制度。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文件要求,从2013年起,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要纳入人社部门的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请各类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2.实行继续教育工作情况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等施教机构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经费投入等实施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优秀的予以表彰,不达标的取消其施教资格或继续教育基地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自主培训或重新申报各级继续教育基地。

  3.完善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作为本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的经费。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的相关费用,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1、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要求,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时制和学分制管理。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一级职务期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一年内组织的专业、公需科目面授培训,且学分合格。  

  3、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公需科目的学习由各级人社部门依托继续教育基地统一组织实施,学时和学分的审验标准由人社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的学习涉及面宽、涉及内容多,学时和学分的审验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参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要求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五、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评审、职务评聘“硬挂钩”机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要求,从 2013年起全市申报晋升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完成《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学时学分,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以及申报各类、各级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聘任(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得晋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得申报各类、各级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六、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是一项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长期工作,各级人社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的议事日程,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登记和审核备案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2、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要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并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